在附加合同保險期間內,我們按以下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若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以此事故為單獨且直接原因所致傷害而經醫院進行必要的治療,我們對該次事故治療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險人所在地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及標準規定的實際醫療費用,在扣除被保險人從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公費醫療和其他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取得的該次意外傷害醫療費用補償后,對超過100元的部分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在每一保險單年度內,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累積給付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為限。
本介紹僅供了解產品之用,不構成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具體以保險合同的條款為準。
投保年齡:
0 周歲(出生滿28日)6 周歲;最高可按照條款規定續?;虮WC續保至被保險人年滿65 周歲的首個保險單期滿日。
職業限制:
從事職業為意外險職業類別第1‐‐5 類允許投保,6 類及0 類(拒保職業)不保;
保證續保期滿后續保時,6 類及0 類(拒保職業)不保;
保證續保期間6 類及0 類(拒保職業)不受限制。
最高、最低保額限制:
本介紹僅供了解產品之用,不構成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具體以保險合同的條款為準。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或產生醫療費用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5.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7.被保險人妊娠(含宮外孕)、流產、分娩(含剖宮產);
8.被保險人藥物過敏、精神疾患、醫療事故;
9.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10.被保險人參加潛水、跳傘、攀巖、駕駛滑翔機或滑翔傘、探險、摔跤、武術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活動;
11.被保險人置身于任何飛機或空中運輸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業航班者除外)期間;
12.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13.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本介紹僅供了解產品之用,不構成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具體以保險合同的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