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附加合同保險期間內,我們按以下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意外住院津貼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含)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在我們認可的醫院住院治療,我們將按附加合同載明的每日住院津貼金額乘以住院天數給付意外住院津貼保險金。
同一意外傷害導致的一次住院治療,我們給付的意外住院津貼保險金,最高以90日為限。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間歇性住院治療,前次出院與后次入院日期間隔未達90日,則后次住院視為前次住院的延續,兩次住院按一次住院限額給付意外住院津貼保險金。
累計給付的意外住院津貼保險金日數每保單年度以90日為限。
附加合同保險期間內累計給付的意外住院津貼保險金日數達到500日時,附加合同終止。
本介紹僅供了解產品之用,不構成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具體以保險合同的條款為準。
投保年齡:
基本保險金額:每份對應的每日住院津貼金額為100元。
本介紹僅供了解產品之用,不構成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具體以保險合同的條款為準。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意外住院津貼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險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5.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7.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含剖宮產);
8.被保險人藥物過敏、精神疾患、醫療事故;
9.被保險人參加潛水、跳傘、攀巖、駕駛滑翔機或滑翔傘、探險、摔跤、武術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活動;
10.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11.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附加合同效力終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我們向被保險人退還附加合同現金價值,或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險人繼承人退還被保險人身故時附加合同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第2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附加合同效力終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我們向您退還附加合同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附加合同效力終止,我們向您退還附加合同的現金價值。
本介紹僅供了解產品之用,不構成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具體以保險合同的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