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保險期間內:
若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此90日稱為等待期,續保無等待期)內:
首次發生并在本公司認可的醫院由??漆t生確診患原位癌,我們不承擔與該原位癌相關的保險責任,合同繼續有效;
首次發生并在本公司認可的醫院由??漆t生確診患惡性腫瘤,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并退還所交保險費(不計息),同時合同效力終止。
若被保險人于等待期后,發生如下保險事故,我們按以下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1. 惡性腫瘤醫療保險金
(1) 惡性腫瘤住院醫療費用
若被保險人首次發生并在本公司認可的醫院由??漆t生確診患惡性腫瘤,且必須進行住院治療,我們對被保險人在本公司認可的醫院住院期間已實際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惡性腫瘤住院醫療費用,按約定的給付方式給付惡性腫瘤醫療保險金。
其中惡性腫瘤住院醫療費用包括:床位費、醫生診療費、治療費、手術費、藥品費、檢查化驗費、護理費、膳食費、救護車費。
(2) 惡性腫瘤特定門診醫療費用
若被保險人首次發生并在本公司認可的醫院由??漆t生確診患惡性腫瘤,且接受特定門診治療,我們對被保險人在本公司認可的醫院治療期間已實際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惡性腫瘤特定門診醫療費用,按約定的給付方式給付惡性腫瘤醫療保險金。
惡性腫瘤特定門診醫療指以門診方式接受的惡性腫瘤治療,包括化學療法、放射療法、腫瘤免疫療法、腫瘤內分泌療法、腫瘤靶向療法、質子重離子療法。
(3) 惡性腫瘤住院前后門診、急診醫療費用
若被保險人在住院前30日(含)及出院后30日(含)內,因與該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本公司認可的醫院進行門診、急診醫療,且我們已按合同約定給付了上述惡性腫瘤住院醫療費用,我們對其在上述期間內已實際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治療惡性腫瘤的門診、急診醫療費用,按約定的給付方式給付惡性腫瘤醫療保險金。
我們對惡性腫瘤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方式約定如下:
若被保險人投保時享有基本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保障,但沒有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保障取得醫療費用補償,我們按符合條款約定的醫療費用扣除被保險人從其他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和其他途徑獲得的醫療費用補償后,對剩余部分按60%的給付比例進行給付;
對于質子重離子醫療費用,無論被保險人投保時是否享有基本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保障,我們按符合條款約定的質子重離子醫療費用扣除被保險人從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公費醫療、其他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和其他途徑獲得的醫療費用補償后,對剩余部分按60%的給付比例進行給付;
其他情況下,我們按符合條款約定的醫療費用扣除被保險人從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公費醫療、其他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和其他途徑獲得的醫療費用補償后,對剩余部分按100%的給付比例進行給付。
2. 原位癌醫療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首次發生并在本公司認可的醫院由??漆t生確診患原位癌,且接受治療,我們對被保險人在本公司認可的醫院治療期間已實際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原位癌醫療費用,按約定的給付方式給付原位癌醫療保險金。
其中原位癌醫療費用包括:床位費、醫生診療費、治療費、手術費、藥品費、檢查化驗費、護理費、膳食費、救護車費。
原位癌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方式與惡性腫瘤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方式相同。
3. 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住院津貼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首次發生并在本公司認可的醫院由??漆t生確診患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且必須進行住院治療,我們按以下方式給付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住院津貼保險金:
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住院津貼保險金 = 合同約定的每日給付金額×實際住院日數
本介紹僅供了解產品之用,不構成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具體以保險合同的條款為準。
被保險人投保年齡:50周歲至80周歲,最高續保至被保險人年滿100周歲后的首個保險單滿期日。
保險期間:1年
交費方式:一次性交清
保險計劃:
本介紹僅供了解產品之用,不構成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具體以保險合同的條款為準。
|
華先生,55歲,有社保,患有“三高”(高血壓、高血糖(糖尿?。┖透咧Y)。女兒為其投保華泰人壽銀發無憂醫療保險計劃二,首年花費1096.82元,惡性腫瘤及原位癌保障100萬,另有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住院津貼保障2萬。
5個月后,華先生不幸被確診患有肺部原位癌,治療共花費8萬元,除去醫保報銷后自己還需要支付4萬元,個人支付部分符合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保險公司100%報銷,共賠付4萬。1年后保險到期,華先生成功續保,交納續保保費1751.29元。
續保10個月后哦,原位癌惡化為肺癌,確診之后1年時間共花費治療費用124萬元,除去醫保報銷后自己還需支付82萬元,個人支付部分符合保險金給付條件,保險公司100%報銷,共賠付82萬元。
華先生在保險公司投保2年,共交納保費2848.11元,累計從保險公司獲賠86萬。
本介紹僅供了解產品之用,不構成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具體以保險合同的條款為準。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或產生醫療費用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4.核爆炸、核輻射、核污染或化學污染;
5.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6.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8.未書面告知的既往癥;
9.被保險人因預防、康復、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療類項目產生的醫療費用,眼鏡、義齒、義眼、義肢、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產生的醫療費用;
10.被保險人非醫療必需的檢驗、檢查、診斷或治療;
11.對被保險人因檢查、麻醉、手術治療、藥物治療而導致的醫療意外或醫療事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12.未經科學或者醫學認可的試驗性或者研究性治療及其產生的后果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本介紹僅供了解產品之用,不構成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具體以保險合同的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