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富寶年金保險
在合同保險期間內,我們按以下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1. 生存保險金
從合同生效后的第五個保險單周年日(含)開始至第九個保險單周年日(含),若被保險人于每個保險單周年日仍生存,我們將于每個保險單周年日按累計所交保險費(不計息)的20%給付生存保險金。
2. 滿期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滿期日仍生存,我們按合同約定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同時合同效力終止。
3. 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身故,我們按累計所交保險費(不計息)給付身故保險金,同時合同效力終止。
累計所交保險費:
若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未發生減少基本保險金額:
累計所交保險費=本合同的期交保險費×已經過并實際交納了保險費的期數;
若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發生一次或多次減少基本保險金額:
累計所交保險費=最近一次減少基本保險金額變更后的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本合同的期交保險費×已經過并實際交納了保險費的期數。
若基本保險金額發生變更,則生存保險金、滿期保險金及身故保險金將按變更后的基本保險金額重新計算。
金元寶年金保險(萬能型)
在合同保險期間內,我們按以下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1. 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身故,我們按以下兩者較大者承擔保險責任,同時合同效力終止:
(1)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的個人賬戶價值;
(2)累計所交保險費 -(累計個人賬戶價值的部分領取+累計生存年金領?。?。
給付的身故保險金已包含身故當時的個人賬戶價值。
2. 生存年金
合同生效后,您可以與我們約定生存年金的領取方式、領取時間和領取比例,并在保險合同上載明。
合同生效滿5年后,若被保險人生存,我們將按約定的領取方式、領取時間和領取比例給付生存年金。給付生存年金后,個人賬戶價值同時按已給付的生存年金金額等額減少。
每個保險單年度給付的生存年金金額不得超過以下兩者較小者:
(1)累計所交保險費的20%;
(2)合同個人賬戶價值。
累計所交保險費指本合同一次性交保險費、轉入保險費及追加保險費之和。
本介紹僅供了解產品之用,不構成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具體以保險合同的條款為準。
鑫富寶年金保險
投保年齡 | 0周歲(出生滿28日)至68周歲 | 0周歲(出生滿28日)至65周歲 |
交費期間 | 3年交 | 5年交 |
保險期間 |
10年 |
|
最低年交保費 |
1萬元,超過部分須為1000元的整數倍 |
金元寶年金保險(萬能型)
投保年齡:被保險人0周歲(出生滿28天)至70周歲
交費方式:一次性交保險費、轉入保險費、追加保險費
本介紹僅供了解產品之用,不構成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具體以保險合同的條款為準。
華先生為給3歲的女兒一生的幸福,投保華泰人壽鑫富寶保險產品計劃,其中《鑫富寶年金保險》選擇3年交費,年交100萬,保10年?;颈kU金額為33.9萬元,保險責任有:
生存保險金:
第五個保險單周年日(含)開始至第九個保險單周年日(含),每年領取60萬元,合計領取300萬元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滿期日領取33.9萬元
身故保險金
給付累計所交保險費
鑫富寶年金保險保單利益如下:
本介紹僅供了解產品之用,不構成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具體以保險合同的條款為準。
鑫富寶年金保險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終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我們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險人繼承人退還被保險人身故時合同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第2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終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我們向您退還被保險人身故時合同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第3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終止,我們向您退還被保險人身故時合同現金價值。
金元寶年金保險(萬能型)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合同效力終止,我們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險人繼承人退還被保險人身故時合同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合同效力終止,我們向您退還合同現金價值。
本介紹僅供了解產品之用,不構成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具體以保險合同的條款為準。